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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龙虎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龙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07号罪犯杨龙虎,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庐江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作出(2014)甬仑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龙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罪犯杨龙虎及同案犯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龙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龙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1日、2017年2月8日分别向原判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25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龙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杨龙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龙虎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