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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谷定叶与彭家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定叶,彭家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20号原告:谷定叶,男,1955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李丽娅,个旧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家起,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个旧市贾沙乡戥角田村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黄江燕,个旧市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袁建中,个旧市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谷定叶与被告彭家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谷定叶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定叶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定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定叶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明峰审 判 员  何明红人民陪审员  白家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一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