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长明与王文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明,王文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21号申请人:刘长明,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申请人:王文学,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翁牛特旗。申请人刘长明与被申请人王文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