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小丽与刘本轩、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丽,刘本轩,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550-1号原告朱小丽,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凯旋南路20号外贸包装公司家属院南楼1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4123281983********。委托代人李伟,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本轩,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强,男,1968年3月6日,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小丽诉被告刘本轩、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孟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朱小丽于2017年5月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本轩、张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本轩、张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丽撤回对被告刘本轩、张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小丽承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