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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于文龙、李金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龙,李金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于文龙,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金果,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文龙与被执行人李金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