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荣华与元香花、李虎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金荣华,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朝鲜族,现住韩国。被执行人元香花,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李虎松,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荣华与被执行人元香花、李虎松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元香花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828417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通知执行员 崔永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权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