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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章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章银,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诉人李章银因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三堰居委会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行初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章银于2017年5月2日以所列被诉行政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章银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章银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语审 判 员  戢 丽代理审判员  盛开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仲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