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曲玉美、王玉平、李德荣、王翔与任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48号曲玉美、王玉平、李德荣、王翔、任岩:申请执行人曲玉美、王玉平、李德荣、王翔与被执行人任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延中民一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玉美、王玉平、李德荣、王翔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9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权利人曲玉美、王玉平、李德荣、王翔于2017年5月2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79640.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岩于2017年4月28日赔偿了曲玉美、王玉平、李德荣、王翔100000元,被执行人任岩承担了申请执行费1400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延中民一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任岩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曲玉美、王玉平、李德荣、王翔与被执行人任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