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开云与贺家华、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开云,贺家华,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异8号案外人:陈开学,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会林,开江县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郑开云,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长英,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家华,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达州看守所。被执行人: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业主(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贺家华。在本院执行郑开云与贺家华、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开学于2017年4月20日对本院作出的由开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将被执行人贺家华、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在该局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350万元提取至我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开学提出,中止本院作出的(2017)川1725执2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关闭奖补资金350万元提取的执行。事实与理由: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关闭前属组合挂靠经营性质,煤厂经营包括+945西翼回风平硐和+1025东翼回风平硐,申请执行人郑开云享有煤厂除上述两个回风平硐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异议人享有+945西翼回风平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均是独立经营核算。政府发放的奖补资金应当由被申请人及挂靠该厂的+945西翼回风平硐业主即异议人和+1025东翼回风平硐业主共同享有,贺家华应当分得的资金份额已被达州市中院提取,贺家华在安监局已没有奖补资金余额,应当终止对350万元奖补资金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开云称,没有证据证明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是合伙企业,被执行人贺家华是通过整体转让的方式取得煤厂的全体资产及采矿权,而贺家华向其借款亦是用于发放职工的工资,用煤厂的奖补资金归还借款并无不当。被执行人贺家华称,被执行人是通过整体转让的方式取得的煤厂经营权,向郑开云借款是用于发放职工的工资,用煤厂的奖补资金偿还借款是合法的,案外人异议不成立。本院查明,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成立于2003年4月30日,注册号为51170000001XXXX,投资人为吴宏品,该企业注销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2011年4月2日、2011年7月3日,吴宏品与吴正前签订二个股权转让合同将该厂全体资产及采矿权转让给被执行人贺家华,由贺家华承担转让款2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015年2月12日,贺家华因经营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需周转资金支付工人工资,向郑开云借款200万元,同时约定月利率3%,并加盖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印章。2017年1月18日,郑开云向本院提起诉讼,2月16日,在本院主持下,郑开云与贺家华达成调解协议:由贺家华、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开云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因贺家华未按时履行调解协议,郑开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贺家华同意以开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偿还郑开云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贺家华、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在开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350万元,由开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将该笔款提取至我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后案外人陈开学以该款系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所有股东共同所有,贺家华应分得份额已经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提取部分已高于贺家华应分得份额,剩余部分已无贺家华份额为由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的性质问题;(二)本院提取的费用是否恰当的问题。(一)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的性质问题。从原工商登记看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属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吴宏品,后吴宏品通过股权转让合同将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企业全体资产及采矿权转让给被执行人贺家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达中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川民终832号民事判决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并判决由贺家华支付下欠转让款及利息违约金。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不存在股份、股权和合伙。案外人称该煤厂属组合挂靠经营性质,其享有部分股权,但提供的证据不能代证其观点成立。(二)本院提取的奖补资金是否恰当的问题。贺家华为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整体出让受让方,应当获得奖补资金,该企业在注销前以企业和贺家华的共同名义向郑开云借款,且借款的名义亦是发放工人的工资,本院提取开江县灵岩乡蛇尾巴湾煤厂、贺家华的奖补资金并无不当。案外人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开学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 兰审判员 熊 英审判员 黄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津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