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宁波中九物流有限公司、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原江苏松田浅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波中九物流有限公司,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原江苏松田浅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宁波中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07-2室。法定代表人:陈永乔,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原江苏松田浅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周铁村。法定代表人:金玉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雄,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宁波中九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宁波中九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