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见英与彭春晖、陈雪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见英,彭春晖,陈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刘见英,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彭春晖,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陈雪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见英与被执行人彭春晖、陈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但陈雪艳涉嫌刑事犯罪暂无法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文 雅代理审判员 陈 谷 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