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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锦玲与徐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玲,徐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814号原告陈锦玲,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徐福良,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锦玲与被告徐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锦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锦玲自愿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陈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锦玲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明坡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