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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谢亚娟与井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亚娟,井新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1民初313号原告谢亚娟,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井新星,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谢亚娟与被告井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郜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井新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分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6年7月1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8月偿还10000元,余下10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6年7月1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下半年相识,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四次借给被告共计20000元钱,被告井新星给原告谢亚娟出具有借条一份,内容为:“今井新星身份证号:欠谢亚娟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与2016、7、10日归还谢亚娟,如若到期未还,谢亚娟可采取法律途径,另逾期归还谢亚娟贰万元整每天支付5%的滞纳金。承诺人:井新星,借款人井新星,电话150××××4076。身份证号:”。2016年8月6日被告井新星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10000元,下欠10000元未偿还给原告。庭审时本院告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本院认为,被告井新星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偿还10000元后未履行继续还款义务,现该借款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仍未履行继续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原告请求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6年7月1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因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井新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亚娟借款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井新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