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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30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季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季小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030号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龚培湘,职务: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洪彬(特别授权),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小丽,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季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施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