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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四川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408号原告: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滴水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75274512H。法定代表人:喻廷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述武,系该公司销售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珂,系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幢1楼12室(实际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柠都音乐广场1单元8楼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44776T。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应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