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郑能琼与被告罗家友、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能琼,罗家友,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035号原告:郑能琼,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平,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81100077。被告:罗家友,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负责人:张义颜,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百利大厦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8315105Q。负责人:隋子舟,总经理。原告郑能琼与被告罗家友、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郑能琼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能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家友、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能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能琼负担。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