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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XX与闫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闫少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947号原告:李XX,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生,邢台市桥东区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少峰,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闫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告李XX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5月2日14:00在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2017年5月2日14时40分原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