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XX与闫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闫少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947号原告:李XX,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生,邢台市桥东区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少峰,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闫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告李XX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5月2日14:00在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2017年5月2日14时40分原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