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曲寿松与姜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寿松,姜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345号申请执行人:曲寿松,男,1982年8月21日,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姜美艳,女,1967年12月19日,汉族,住大连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寿松与被执行人姜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