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俞冲、林海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冲,林海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财保14号申请人:俞冲,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恩,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华,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海翀,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俞冲于2017年4月28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海翀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额度为250万元。担保人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5月2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俞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海翀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柳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