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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吴廷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吴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朱法栋,区长。被执行人:吴廷贵,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廷贵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廷贵的房屋没有拆除,因申请执行人不急于要求对吴廷贵的房屋强制拆除,并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协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的(2017)湘0802执255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浩人民陪审员  邓绍华人民陪审员  代名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