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立香与被执行人赵保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香,赵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5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香,男,吉县人。被执行人:赵保安,男,吉县人。本院在执行陈立香与赵保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陈立香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