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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淑杰与大连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铁岭郭氏集团佩克油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杰,大连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铁岭郭氏集团佩克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杰,女1963年6月12日,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士元,经理。被执行人:铁岭郭氏集团佩克油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法定代表人:郭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杰与被执行人大连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铁岭郭氏集团佩克油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