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牛祯申请执行肖明忠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祯,肖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6执5号申请执行人牛祯,女,汉族,1981年7月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肖明忠,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牛祯申请执行肖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黑7506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牛祯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明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能主动将欠款还清。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牛祯与被执行人肖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