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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飞、李传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飞,李传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财保207号申请人:孙飞,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兴月,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李传东,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申请人孙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传东所有或驾驶的鲁J×××××微型轿车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刘兴月(男,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镇龙山大街001号4组016号)以鲁J×××××小型轿车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飞与被申请人李传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孙飞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孙飞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传东的鲁J×××××微型轿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扣押期限两年(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2日)。案件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孙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