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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字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邢永福与刘玉海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永福,刘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字589号申请执行人邢永福。被执行人刘玉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邢永福申请刘玉海所有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83民初字4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10249元,并承担执行费。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7条六款之规定,裁定下:对(2017)吉0183执字589号案件予以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