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字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邢永福与刘玉海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永福,刘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字589号申请执行人邢永福。被执行人刘玉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邢永福申请刘玉海所有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83民初字4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10249元,并承担执行费。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7条六款之规定,裁定下:对(2017)吉0183执字589号案件予以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