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昌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昌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319号原告: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赖家围路*号鹭江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郑联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邱昌富,男,195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邱昌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 慧审 判 员 彭行方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