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7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松滋市松茂商贸有限公司与文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松茂商贸有限公司,文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2006号原告:松滋市松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221号。法定代表人:董云,系松茂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林,男,出生于1986年9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文晓东,男,出生于1967年2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松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市松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文晓东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松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