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08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法定代表人魏国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盛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吴光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依据《医疗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丹市管案【2016】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银霞审 判 员 沈冀华代理审判员 吕月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盛梦楠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