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宁夏世纪光辉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小军、马金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世纪光辉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军,马金花,王建海,平罗县长昕养殖专业合作社,宁夏普顺彩钢板有限公司,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世纪光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72年4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马金花,女,1976年5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建海,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普顺彩钢板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平罗县长昕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高庄乡威镇村高速公路西80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普顺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灵沙乡何家村一队。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夏世纪光辉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小军、马金花、强建珺、王建海、平罗县长昕养殖专业合作社、宁夏普顺彩钢板有限公司、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宁夏世纪光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04执2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贵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翟国印书 记 员 黄茹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