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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六斤与赵明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六斤,赵明礼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六斤(又名赵六金),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白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明礼(又名赵明理),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白水县。再审申请人赵六斤因与被申请人赵明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5民终1336号民事裁定和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六斤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其分得“责任田9.6亩,南邦6.6亩、场二头2亩、公坟地1亩”的事实是凭空编造的;原审认定1999年为被申请人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事实错误;1999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上记载的地块和亩数是错误的。主张本案应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六斤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二审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正确。原一审认定其分得“责任田9.6亩,南邦6.6亩、场二头2亩、公坟地1亩”的事实是基于其与村组1999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该材料系白水县雷牙镇范家卓村委会存有的农村土地分地底册档案材料,明确记载了其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原审依法采信并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该事实无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审认定1999年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事实错误的问题,本案一审卷宗之中存有北井头乡(镇)范家卓村4组户主为赵明礼、编号为42、日期为1999年4月10日的《白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原审认定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事实相符,申请人该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上记载内容错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理由,其虽提交了赵建民出具的《证明》支持其主张,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系村民与村民小组之间的签订,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证明效力,也无其它有效证据证明该合同书已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申请人该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六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