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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扬州大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亿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扬州大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亿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喜洋洋日化有限公司,扬州润美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荣清,刘美,王强,肖静,肖凌生,刘音,张荣霞,梁桂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监4号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唐利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姝,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扬州大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泰安镇凤凰岛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荣清。原审被告江苏亿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496号。法定代表人肖凌生。原审被告扬州喜洋洋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泰安镇凤凰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荣霞。原审被告扬州润美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泰安镇凤凰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美。原审被告张荣清,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被告刘美,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被告王强,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被告肖静,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被告肖凌生,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被告刘音,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被告张荣霞,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被告梁桂荣,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原审被告扬州大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亿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喜洋洋日化有限公司、扬州润美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荣清、刘美、王强、肖静、肖凌生、刘音、张荣霞、梁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白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盛 冰审 判 员  速振羽代理审判员  曹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汤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