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彭广容与彭良标、贺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广容,彭良标,贺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彭广容,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联系。被执行人彭良标,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联系。被执行人贺文菊,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联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广容与被执行人彭良标、贺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