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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常伟、常少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伟,常少华,马淑芬,常春红,原尚媛,耿改娣,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伟,男,汉族,1966年5月7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少华,男,汉族,1938年7月6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淑芬,女,汉族,1938年12月21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春红,女,汉族,1973年2月24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尚媛,女,汉族,2009年2月19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改娣,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生,住郑州市。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政府院内。负责人:刘丽红。再审申请人常伟因与被申请人常少华、马淑芬、常春红、原尚媛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改娣、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常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