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潢川县金麒市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潢川县金麒市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潢川县金麒市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定城街道办事处机场新区18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运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办事处五星村*组383���。法定代表人:梁振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潢川县金麒市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潢川县金麒市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并未认定申请再审人非法将工程转包给李磊,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明显错误;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无法律依据,(1)挂靠行为导致合同无效;(2)招投标程序违法,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导致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无需承担违约金的主张,认定合同无效而非解除合同,一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潢川县金麒市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将工程转包给李磊进行了评判,并且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据,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开发行为中的一方有符合规定的资质。综上,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潢川县金麒市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雅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