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戴海笑、戴海涛等与许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海笑,戴海涛,吕述珍,李道平,许欢,戴海笑,戴海涛,吕述珍,李道平,许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戴海笑,男,1983年11月7生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戴海涛,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吕述珍,女,193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道平,女,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欢,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海笑、戴海涛、吕述珍、李道平与被执行人许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2民初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