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潘泽平、林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泽平,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540号申请执行人潘泽平,男,汉族,1957年4月6日出生,住南平市松溪县。被执行人林春,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潘泽平申请执行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