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晓峰、阳洁与被申请人王建林、谢运良、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阳洁,王建林,谢运良,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44号申请人王晓峰,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阳洁,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建林,男,1982年6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谢运良,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郴江商贸。被申请人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利春,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晓峰、阳洁与被申请人王建林、谢运良、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林、谢运良、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晓峰、王洁提供车辆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晓峰、阳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晓峰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林、谢运良、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