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段朝勋与王延霞、姚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朝勋,王延霞,姚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258号原告:段朝勋,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王延霞,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姚乐乐,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段朝勋与被告王延霞、姚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段朝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段朝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朝勋撤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计2765元,由段朝勋负担。审判员 李东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