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宗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宗成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367号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红旗路交口津九轩小区天地源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吕忠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刚,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物业经理,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宗成立,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宗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