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6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智与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6290号原告:陈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原告陈智与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永泰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永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办理注销车牌号为×××的抵押登记;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2月24日从被告处购买别克轿车一辆,之后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贷款80800元,由被告作担保人。原告于2003年2月28日办理抵押登记,将车辆抵押给被告。2016年12月19日,原告还清了贷款本息,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世纪永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2003年2月24日,陈智从世纪永泰公司购买别克轿车一辆(车牌号×××)。2003年2月24日,陈智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贷款80800元,由世纪永泰公司作担保人。2003年2月28日,陈智办理了抵押登记,将车辆抵押给世纪永泰公司。2016年12月19日,陈智还清了贷款本息。但世纪永泰公司一直未给陈智办理汽车解押手续。上述事实,有陈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结清证明、借款合同、购车合同、发票、保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陈智已按约定向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智与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注销机动车车牌号为×××的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永斌审判员 俞凯欣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温迎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