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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幸峰与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幸峰,李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幸峰,男,1983年3月26日生,朝鲜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成华,男,1973年9月9日生,朝鲜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职员,现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幸峰与被执行人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幸峰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化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