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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礼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礼建,武汉市蔡甸区影琪服饰加工厂,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礼建,武汉市蔡甸区影琪服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445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高礼建,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武汉市蔡甸区影琪服饰加工厂业主),住武汉市蔡甸区。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影琪服饰加工厂,经营场所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奓山村易湾**号。经营者:高礼建,该加工厂业主。本院在执行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与被执行人高礼建行政(处理)处罚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影琪服饰加工厂(以下简称影琪服饰加工厂)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称:被执行人高礼建因违法拖欠劳动工资被我局行政处理支付单位员工王福亮、陈朝霞等39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90440元、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第三人影琪服饰加工厂是被执行人高礼建经营的加工厂,故要求追加第三人影琪服饰加工厂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行政(处理)处罚责任。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高礼建在经营影琪服饰加工厂期间,于2016年4-5月间,未按规定支付单位员工王福亮、陈朝霞等39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90440元。区人社局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按规定支付单位员工王福亮、陈朝霞等39名员工2016年4-5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90440元的蔡人社监理字(2016)第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对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罚款10000元的蔡人社监罚字(2016)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高礼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武汉市蔡甸区影琪服饰加工厂系被执行人高礼建开办经营的,系该厂业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礼建在经营影琪服饰加工厂期间,违法拖欠员工劳动工资,受到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且经法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礼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高礼建是第三人影琪服饰加工厂的经营者,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影琪服饰加工厂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影琪服饰加工厂应与高礼建共同承担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武汉市蔡甸区影琪服饰加工厂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影琪服饰加工厂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蔡人社监理字(2016)第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蔡人社监罚字(2016)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汉   金审判员 刘洪新审判员龚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桂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