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柳会海与姜学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会海,姜学安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492号原告:柳会海,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学安,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会海与被告姜学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会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会海承担。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