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何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何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3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粤PLA2**北京现代牌小轿车(随车附机动车驾驶证一张,车钥匙一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2225元、公告费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粤PLA2**北京现代牌小轿车(随车附机动车驾驶证一张,车钥匙一把)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胡某,且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申请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