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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6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蒋金光与贾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光,贾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6930号原告:蒋金光,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贾莹,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蒋金光与被告贾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金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金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其1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9日,被告向其借款12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还清本息。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贾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蒋金光与被告贾莹系邻居。2014年8月29日,贾莹给原告蒋金光出具借条,载明借到蒋金光现金12万元,每月利息2分,十月底还款5万元,期限三个月,到期连本带息一并还清。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贾莹向原告蒋金光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贾莹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金光1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费480元,由被告贾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攀人民陪审员  张领军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