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焦某1、焦某2、焦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焦某1,焦某2,焦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11号原告:周某,女,1945年2月28日生。被告:焦某1(系原告长子),男,1971年1月1日生。被告:焦某2(系原告次子),男,1973年3月4日生。被告:焦某3(系原告长女),女,1969年3月12日生。原告周某与被告焦某1、焦某2、焦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