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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勇与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18号原告:张勇,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祝霖,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妤希,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