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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219号原告:张某,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泗县山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好,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