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辩护人钟欣,山东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天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钟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3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仙客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87KM+423M处时,与骑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李某某(女,1942年4月4日出生)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头部、胸部、腹部多发外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电话报警后,陪同被害人李某某到医院治疗。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马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数额114590.75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数额7370.41元)赔偿范围之外,另行补偿被害人近亲属5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拍照,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民事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告人近亲属损失且已取得了被告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袁加民人民陪审员 李成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曹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