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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渊诉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545号起诉人杨渊,男,1990年3月15日生,住陕西省西乡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起诉人杨渊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因违约行为赔偿原告货物损失72500元,保价费2100元,运费100元,合计74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昆明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三)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内发生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根据起诉人杨渊提交的诉状主张依据《合同法》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即以运输合同纠纷实现权利,故该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志宇 来源:百度“”